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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刘女士通过房屋中介与叶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女士出资217万元人民币购买叶先生名下私产房屋。合同签订后,刘女士依约向叶先生支付了定金5万元并向中介交付了中介费。双方在天津市红桥区房管局签署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刘女士支付首付款75万元并办理了房屋贷款。
刘女士通过房屋中介与叶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女士出资217万元人民币购买叶先生名下私产房屋。合同签订后,刘女士依约向叶先生支付了定金5万元并向中介交付了中介费。双方在天津市红桥区房管局签署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刘女士支付首付款75万元并办理了房屋贷款。现房屋贷款已经全额发放,而卖方叶先生却想解除合同。刘女士为了支付首付款将自己名下住房已经出卖,无其他住房。刘女士想继续购买此房能否获法院支持?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宋利华律师认为:刘女士与叶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在房管局签署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上述合同签订后,刘女士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卖方拒不履行合同后续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根据刘女士的无房现状及合同履行程度看,本案完全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合同目的可以实现。现刘女士准备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此纠纷。
由于现阶段房价上涨较快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井喷式增长,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为了避免卖方违约,或者卖方违约后买方权利能够得到大限度的保障,买方可选择多交定金或者详尽的约定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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