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加强天津市房地产企业管理,促进房地产企业规范经营和服务水平,维护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和谐的行业发展环境,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会员企业行业自律公约。
为加强天津市房地产企业管理,促进房地产企业规范经营和服务水平,维护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和谐的行业发展环境,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会员企业行业自律公约》。本公约的宗旨在于以自律的方式,从行业整体利益出发,促进行业整体素质提高和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天津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天津环渤海房地产商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本公约的约束对象为商会会员企业,同时接受本市非会员房地产企业加入。
会员企业:不炒地 不囤地 不闲置土地
条约规定,从源头上维护房地产价格平稳。做到不炒地,不囤地,不闲置土地,不哄抬地价,不拍地王。倡导诚信经营,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公开销售,明码标价,不捂盘惜售,不囤积房源,不哄抬房价。
条约规定,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公开销售,明码标价,不捂盘惜售,不囤积房源,不哄抬房价。房地产企业必须按规定“证”、“照”齐全,不得挂靠、借用和转让资质证书和工商执照,不得越级开发与经营。
条约规定,第十二条 坚持安全生产、质量,不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房屋交付使用。房屋验收合格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验收备案手续。房屋交付使用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限内应及时进行维修。诚实信用,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承诺,不做虚假的广告宣传,不误导消费者。
违约清洁严重者 实施行业制裁
本公约由天津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与天津环渤海房地产商会负责监督执行。
当房地产企业出现触犯本公约之行为时,情节轻微者给予书面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给予书面批评,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恶劣,违反法律法规者,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实施行业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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