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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新规,明确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时,受让人需按实际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新规适用于住宅房屋买卖,但继承、离婚转让暂不缴纳。征求意见截止至2025年3月24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近日发布了《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的相关规定。根据新规,住宅房屋因买卖发生转让时,受让人需按实际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每交易一次,缴纳一次。若实际成交价格低于计税依据价格,则按计税依据价格的百分之一缴纳。
此次新规特别指出,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转让,以及住宅房屋因继承、离婚发生转让的,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特定群体的经济负担,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和人性化。
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涉及的土地出让金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新规的出台,不仅规范了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工作,还为不动产登记提供了明确的操作依据。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将代为收取土地出让金,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在新规实施前已按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若符合相关规定,此前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核减。这一条款体现了政策的连续性和公平性,避免了重复缴费的情况。
总的来说,天津市此次出台的新规,旨在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的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保障各方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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