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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何某和顾某在恋爱期间基于想要建立婚姻关系的愿望购买了房屋,何某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顾某未实际出资,房产证上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后来二人因感情纠纷发生矛盾,未能结婚。何某起诉顾某,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为何某单独所有,顾某认为何某的行为是对其无偿赠与。
案情简介:何某和顾某在恋爱期间基于想要建立婚姻关系的愿望购买了房屋,何某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顾某未实际出资,房产证上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后来二人因感情纠纷发生矛盾,未能结婚。何某起诉顾某,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为何某单独所有,顾某认为何某的行为是对其无偿赠与。
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点评:何某将自己独自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属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的行为,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就是二人结婚。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赠与可以附条件,赠与在符合所附条件时方才生效。由于何某没有和顾某结婚,其失去了受领并保持房屋一半所有权的根据。何某家庭并不富裕,无偿赠与顾某有悖于常理,难以令法院采信。终法院判决房屋权属全部归原告何某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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