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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商拆改是否造成隐患 打官司房屋可以安全使用

今晚报  2016-08-13 13:25

[摘要] 租户对底商进行拆改后,楼上居民以造成安全隐患,影响房屋租售为由,起诉租户赔偿损失。由于该居民不能证明其房屋损失,且相关鉴定载明该房屋可以安全使用,日前,该居民诉求被西青区法院判决驳回。

 

租户对底商进行拆改后,楼上居民以造成安全隐患,影响房屋租售为由,起诉租户赔偿损失。由于该居民不能证明其房屋损失,且相关鉴定载明该房屋可以安全使用,日前,该居民诉求被西青区法院判决驳回。

2015年1月,市民韩某承租了本市西青区某居民楼的临街底商。据楼内业主付某称,韩某未经业主们同意,私自砸毁底商的主体结构,造成多处剪力墙不复存在,给居民带来安全隐患,且影响了其租售该房屋。为此,付某诉至法院,要求韩某赔偿其直接、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

对此,被告韩某辩称,其并无侵权行为,不同意对原告进行任何赔偿。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载明施工行为未造成整体结构安全隐患,现建筑物可以继续安全使用。在前期修复过程中,原告阻挠行为致使被告无法按时恢复施工现场,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对上述居民楼4#、5#主楼一、二层及裙房进行内部装修改造,并将二层5-17轴范围填充墙进行拆改,对4#、5#塔楼内部分钢筋混凝土剪力墙进行开洞改造,造成结构局部损坏。原告房屋面积90平方米。原告称被告的装修改造行为,对其房屋出售及出租有影响,对其房屋结构及质量有影响,但对其陈述的房屋问题原告并不申请鉴定。

结合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等合法权益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行为对其房屋造成了损失及损失与被告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万余元,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对于其主张的损失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损失与被告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根据天津市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中心出具的首次鉴定报告,现阶段该建筑可以继续安全使用,加固修复后的二次鉴定报告,也载明经对局部存在施工缺陷部位进行处理后,该加固修复工程能够满足原有结构的整体安全要求并可以继续安全使用,故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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