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缴存基数不低于1850元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2015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缴存比例仍为11%,缴存基数例行调整。
其中,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2015年1月16日移交至全市统一管理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移交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2015年低月工资标准1850元,高不得超过19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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