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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土地制度改革历史背景及趋势展望

中指研究院天津分院  2014-03-13 16:40

[摘要] 土地城乡二元结构壁垒,是我国建国以来土地改革的产物,宪法上曾对土地所有制进行了五次重大调整,至1982年,中国制定的第四部宪法提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奠定了我国“城乡二元的土地公有制”基础。

【报告要点】

1. 二元土地制度的形成及土地流转制度的背景

土地城乡二元结构壁垒,是我国建国以来土地改革的产物,宪法上曾对土地所有制进行了五次重大调整,至1982年,中国制定的第四部宪法提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奠定了我国“城乡二元的土地公有制”基础;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地方政府通过在土地开发中的垄断地位,造成土地交易过程中出现明显的“剪刀差”,同时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又变相推高土地价格。

2. 关于土地流转进行的尝试

在保证耕地红线的前提下,各地方多种模式探索农村土地流转,除推动建立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动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外,还通过土地置换、地票、人地挂钩等模式,增加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同时,也通过宅基地换房等模式,使农民向市民转变,推动城镇化进程。

3. 天津土地市场现状及展望

天津土地市场起步相对一线城市起步较晚,但仍存在利用结构不合理、利用水平低下以及空间发展不均衡等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源头面临的问题,天津政府将在国家政策的引领下,加快完善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加快小城镇建设,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机制。

【报告正文】

1、二元土地制度的形成及土地流转制度的背景

1.1土地制度的形成

土地城乡二元结构壁垒,是我国建国以来土地改革的产物。中国实行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经历两轮高潮,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是以农村土地权属改革和城市土地收归国有的改革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进行土地的没收、征收和分配。另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以农村土地联产责任制和城市征收合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土地使用权的下放和有偿使用。七五和七八宪法中,实行“全面公有的土地所有制”。1982年,中国制定的第四部宪法中首次明确提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奠定了我国“城乡二元的土地公有制”基础。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从建国伊始至改革开放前,农村土地围绕权属问题大致进行了三次大的改革,通过土地改革运动及社会主义改造,摧毁了封建土地制度并建立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其后,通过“三级所有”土地改革,让农民加入人民公社,彻底消灭了土地私有制;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科学、合理、符合我国现实生产力的农村土地制度,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证了粮食产量,推动了我国经济在此后30多年的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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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制度改革

城市土地国有制是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土地制度,是我国整个土地制度的关键和症结所在。改革开放前,城市土地由用地单位无偿、无限期使用不存在土地市场。而土地制度改革又成为大陆改革开放的先声和贯穿整个过程的主要内容,其主旨是在不改变国家对土地的所用权的前提下,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变无限期使用为有限期使用,变无流动使用为流动使用,沿着土地市场化的道路摸索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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