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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诉专栏】爱情长跑31年竟分不到遗产?“非婚同居”要谨慎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2025-03-18 20:16:42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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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一起遗产纠纷走进我们的视野。67岁的万女士突发脑溢血离世后,与其同居31年的刘先生发现,两人共同购置的两套商品房、一套安置房及两辆汽车均被万女士的儿子唐先生处置了。这一案件或许会为当代选择“不婚但同居”的年轻人敲响一记法务警钟。







1992年起,万女士在与前夫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与刘先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共同经营餐馆茶楼,购置三处房产及车辆,均登记于万女士名下2023年万女士猝然离世后,其子唐先生依据法定继承处置全部财产,刘先生则主张31年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应享有配偶继承权。那么,刘先生是否能够分得万女士的遗产呢?


首先,我国实行严格的婚姻登记制度。刘先生和万女士万同居的31年间,万女士与前夫始终没有领离婚证。那么,即使刘先生和万女士同居31年,构成“事实婚姻”,由于万女士的上一段婚姻关系没有结束,这段婚姻只能算是重婚,是不具备婚姻效力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刘先生不具备法定的继承权。


看到这里,可能有朋友会觉得,如果换一种角度,刘先生与万女士同居多年,对万女士照顾较多。即使是朋友关系,是不是也可以主张分得一部分遗产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但是,这需要刘先生拿出相应的凭证


其次,根据刘先生的说法,涉案财产是由双方共同出资购置,但都写在了万女士名下。但是,不动产的归属是以产权登记为准的。我们已知房产、车辆都登记在万女士名下,那么,在没有相关的书面协议能够证明财产是共有财产的情况下,
刘先生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有出资以及详细的出资情况,如果没有证据,相关的房产可能会被认定为万女士的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无论刘先生是想要继承万女士的遗产还是想要拿回与万女士共同做生意所得,都需要拿出切实有力的证据。刘先生的经历也提醒大家,在非婚同居的情况下,一定要对自己的财产做好保护,比如说:签订《同居财产协议》明确财产份额及管理方式、对共同购置财产进行公证或保留出资凭证等。



排版编辑丨夏悦闻

文案编辑丨李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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