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7月27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7月27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明确,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100万元;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将按还贷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方式调整为月还款额不超过职工月收入(职工与配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为职工及配偶月收入之和)的60%。
同时,职工购买天津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天津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天津市缴存职工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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