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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夫妻一方转移财产 该如何维权?

今晚经济周报  2017-08-25 07:09

[摘要] 玲玲和晓明因收入偏低而导致婚后经济生活比较紧张。这时候,恰好晓明的朋友准备开厂,缺人帮忙。晓明想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加入该厂,算是辞职创业。玲玲为了支持晓明的事业追求,独自承担起全部的家务,整天忙于操持家务、抚养子女、赡养老人。

不掌握家庭收入 有碍婚姻稳妥度

玲玲和晓明因收入偏低而导致婚后经济生活比较紧张。这时候,恰好晓明的朋友准备开厂,缺人帮忙。晓明想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加入该厂,算是辞职创业。玲玲为了支持晓明的事业追求,独自承担起全部的家务,整天忙于操持家务、抚养子女、赡养老人。

工厂在起步期确实很忙,晓明常常忙到半夜才回家。玲玲不管多晚,都会坚持等晓明回家,还会为他准备好煲汤。用晓明的话说,玲玲的贤惠是“千里难寻”。一晃两个人结婚十几年了,晓明也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普通人成为资产颇丰的企业家。而玲玲这十几年来,因一直为家操持,既远离了社会和社交,也人老色衰。俗话说:男人四十一枝花,女人四十豆腐渣。见多识广的晓明与家庭妇女玲玲,两个人越来越没有共同语言,晓明对玲玲也越来越嫌弃。

这时候,为了企业的扩张,晓明特别招聘了一位海归秘书小艾。小艾年轻漂亮,又在国外学校取得学位,谈吐见识都很不俗。在具体的工作中,小艾显示了非常良好的职业素养,尤其是一口流利的英文,更是让晓明在客户面前感到特别有面子。在小艾的光环下,没有事业、没有魅力,只知道柴米油盐的玲玲则显得更加憔悴和不体面。

在长期朝夕相处的工作中,晓明无可自拔地爱上了小艾。最初小艾并不接受晓明,觉得他有家有孩,家务琐事太多。而晓明觉得倘若在人生后半场能够有小艾这样的女孩子相伴,才不枉拼搏一场。

他陆续给小艾买了豪车、别墅,还有很多价值不菲的首饰等礼物,并向玲玲正式提出了离婚,并表示离婚后将目前夫妻名下的五套房子和存款全部留给玲玲和孩子,日后孩子倘若出国留学,其全部学费和生活费仍由他来负担。对玲玲来说,这半生全部奉献给了家庭,离婚后的她已经失去了的年龄优势,再加上有孩子,想要再找个不错的人生伴侣基本上很难。鉴于种种现实考虑,玲玲坚决不同意离婚。

起诉一审没有判离后,晓明认为这是玲玲以“我不好过,谁都别好过”的心态在报复他。时隔半年后,晓明再次起诉离婚。这时的玲玲才意识到,不管她多么贤惠,男人的心已经不在自己这里了。她开始向晓明正式提出平分夫妻所有共有财产。但玲玲这些年来因不懂生意,又全身心地投入到照顾老人和孩子的生活中去,根本不清楚晓明的公司年到底是多少。玲玲的律师在调查财产时,发现男方早在三年前就已经将企业的股份担保“抵债”给其多位好朋友。这意味着,因为男方“抵债”企业的股权一旦有变数,将会导致离婚后的女方在共同财产分割时只能拿到极少的份额,男方企业大部分资产可能都因男方“抵债”而转属他人。此外,在企业的运转中,还存在大量的“借款”。这些借款,女方很难分辨是真的借款还是男方为转移财产而伪造的“借款”。更令玲玲感到气愤的是,小艾居住的别墅,早就被晓明通过各种方式而查不到购房资金是来源于晓明。小艾则表示别墅和豪车均属其个人财产,没有必要向玲玲交代购房资金的来源。

那么,玲玲该怎么办呢?

律师剖析

六种转移藏匿财产方式需防范

——天津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京涛

王京涛表示,对生意人或自由职业者等人群,因其收入不固定,故而其配偶很难掌握其具体收入。另外,有的夫妻有一方是甩手掌柜,上交了财权后,完全信任另一方,根本不在意财物的花销和支出等。这就造成一旦感情破裂面临离婚,一方尽量转移或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很难被发现,或者是即使被发现也很难确定其转移或隐瞒了多少财产,从而造成了自己的损失。

那么,面临离婚时当事人该如何避免和防范财产被转移呢?对此案例中,男方将企业的股份担保“抵债”给其多位好朋友的行为,王京涛强调说:“如果女方没有男方朋友是‘恶意’受让的证据,将很难夺回属于自己的正当权益。因为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如果已转给第三人了,除非证明第三人有‘恶意’,否则一般法律会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即会认为转让行为有效。所以,如果认定男方的股份转让有效,优质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就不会被分割。对玲玲来说,基本就拿不到有关晓明企业的任何财产了。”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上,许多能够转移、隐匿财产的人在婚姻中往往处于强势地位,且目前家庭资产状况又日趋复杂,除了住房、汽车和存款外,还有股权、经营权等等。不可否认的是,家庭地位偏低的当事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常处于证据收集的劣势。当前,发生离婚诉讼时,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甚至编造假债务的情况并非鲜见。弱势方根本就不知道强势方到底做了什么,甚至根本就不知道对方到底拥有多少财富。这样的话,弱势方根本就无法完成法律要求的证据收集任务。当客观事实不能被完全证明时,只能看着本属于自己的财产归属他人。”

那么,离婚诉讼过程中,哪些转移、藏匿财产的方式最常见呢?又该如何应对呢?

一是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离婚诉讼前,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庭审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针对夫妻共同存款的流向,可以向存款所在银行查询账户流水走向,若自己无法查询,则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向银行查询账户记录,并且需要求对方在法庭上说明存款的去向和用途,审核其转款的必要性和真实性。此时,如果能够提供对方的开户行和账号,将使查询变得简单有效。

二是将存款取出后另存他人名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方式取出(为避免转账方式留有痕迹),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却称该款已用于日常开支,这也是离婚时某一方常采用的隐匿、转移财产的方法。通常来看,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故而,弱势方要保存家庭存款的流水证据。在婚姻存续期间,要尽可能地掌握对方的存款数额和相关资料。此外,如果对方短时间内取走大笔存款,则必须具有取款用途的相关证据。倘若对方取款声称用于家庭开销,我们则要提供日常开销的相关证据。法院也不会轻易采信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消耗完毕”的说法。

三是不动产隐匿转移的方式及对策。感情的破裂不是朝夕之间的事情。当夫妻感情冷淡后,有些当事人已经开始着手转移和隐匿财产。比如秘密购买另处不动产,为使该房产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在离婚时一般采取隐瞒的策略。这就要求弱势方一旦感知夫妻感情不和后,就应该敏感地捕捉、对待对方的行为,注意收集并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至少要知道对方到底秘密购买了哪处房产,否则到时候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根本就不可能进入到查询夫妻共同房产这一环节。王京涛建议,不动产价值较高,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或调查公司调查另一方隐匿的不动产情况。

除了隐匿,不动产的转移还包括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当产权证上只有一人名字的情况下,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虽然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的整个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可以查询,但是固定资产变成了现金,受损一方追回房款的难度会很大。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如买受人知道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还从单方处购买,则难以认定其属于善意取得。王京涛建议,当发现对方有这种转移财产的可能时,可以及时起诉,对涉案房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去要求不予过户,积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怎么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这种方式因要支付交易契税,故而资产转移成本也较大。此情况常发生在夫妻感情严重破裂,一方收入较为丰厚,不在乎交易契税等情况。王京涛建议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中的“他人”一定是关系非常紧密、有足够信任度的人。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可查询该房产的购房款银行出处,从房款来源寻找相关证据。

随着城市限购政策的推出,有些夫妻在婚前会出现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的情况。这时就要求出资人一定要保留出资证据,比如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此外,婚后,应尽快将自己的名字写入产权证

四是企业股份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有的当事人是一家或数家企业的法人或股东。对公司的财产分割,主要问题在于公司财务不规范。面对这种情况,可申请法院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资产审计。

五是股市资金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当一方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股东代码、资金号或证券公司,或将股票抛售套取现金后转移、隐匿。这时就需要我们借助其开户银行,股市信息的查询较银行存款相对宽松,只要凭法院调查令即可到相关证券管理、经营机构查询,只要打出资金对账单,便可看出一方资金数额流量

六是其他家庭动产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一方趁另一方不备时,将家中值钱物品,如首饰、古董、家电等转移他处。这就需要一方平日里就对家庭重大资产做到心中有数,还有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该物品为家庭动产。必要时,还可请朋友作证。一旦发现家庭动产被转移后,应立即报警,加强法院采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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