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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证书方式确定房屋权利人妥当吗?

天津北方网  作者:日报 张家民  2017-06-19 09:10

[摘要] 市民李女士咨询:2017年2月,我与买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方一次性付款。我们双方应当在2017年3月10日到房管局签订正式协议。

市民李女士咨询:2017年2月,我与买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方一次性付款。我们双方应当在2017年3月10日到房管局签订正式协议。但是3月10日当天,对方要求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公证确认对方是权利人,对方还可以代办房屋一切手续。当时我签了字,后来觉得事有蹊跷,便不同意办理公证。对方认为我违约准备起诉赔偿,我该怎么办?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基于您与对方约定由对方一次性付款购房,正常情况下,您收到定金后双方应当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签订正式协议,付清房款和税费并办理过户手续。

您与对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以公证书方式确定对方为房屋权利人,对方有权代办房屋交易一切手续,这与正常的房屋交易流程有区别。对方起诉时,您可以提出合理性质疑,比如办理公证确认房主,对方就无需缴纳税款,也无需过户等,进而主张对方并无真实的购房意愿,合同并不成立。

另一方面,在诉讼中您也不能仅凭合理性怀疑的主观推测就作为抗辩理由。您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您同意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例如您与中介的通话内容、您向买方寄送的书面告知信函等。您是否构成违约,由法院最终判决。所以您可以根据庭审进展情况,客观分析风险,决定是否接受调解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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