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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女性如何保障婚后房产权益?

今晚经济周报  2017-06-09 07:09

[摘要] 29岁的白领小乖经亲戚介绍认识了32岁的软件工程师大伟。两个大龄青年在亲戚和朋友的撮合下,谈起了恋爱。经过几个月的相处,小乖和大伟感觉彼此虽非一见钟情,但性格也算合拍,再加上年龄的压力,双方开始进入谈婚论嫁阶段。

恋爱期间 尽量避免共同投资

29岁的白领小乖经亲戚介绍认识了32岁的软件工程师大伟。两个大龄青年在亲戚和朋友的撮合下,谈起了恋爱。经过几个月的相处,小乖和大伟感觉彼此虽非一见钟情,但性格也算合拍,再加上年龄的压力,双方开始进入谈婚论嫁阶段。为了争取在小乖迈入30岁门槛前结婚,大伟马不停蹄地考察起各区房源,原本为省钱考虑打算购置二手房,可小乖不认可新婚住旧房,于是最终购置了一套新房

房款的首付全部由大伟用自己的存款支付,并由他个人负责日后的还贷。此时的大伟已经没有经济能力承担总额为十几万元的装修费和家具费。经过协商,小乖拿出了全部积蓄15万元用于装修和购置家具家电。小乖认为,两个人结婚就是携手后半生,哪里还分什么你我。再加上女性面子薄,她从未与大伟商谈过15万元费用的权益问题。

在装修过程中,小乖发现自己与大伟在生活观和消费观上有很大的不同。但苦于大龄的压力,她将种种不快独自咽下。房子装修好后,两个人按照民俗进行了订婚仪式,并于当年年底搬入新居居住。在共同生活后不久,小乖发觉大伟有酗酒的恶习,每天晚上至少要喝掉5瓶啤酒,还常常打网游到半夜。在屡次规劝后,大伟“态度很好,坚决不改”的状态伤透了小乖的心。在慎重思考后,小乖决定选择分手。

这时候,小乖支付的15万元装修和家电费用就成为了一个大问题。这不同于金银首饰等贵重礼物,有保值和退还的可能。小乖认为,自己实打实付出了15万元,由此要求分割现在居住的房屋。大伟则认为,这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且他与小乖只是按照民俗订婚,并未领证结婚,所以不是夫妻关系,房屋与小乖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不同意分割房产。那么,小乖如何保证自己的权益呢?

律师支招

天津京秀律师事务所的王京涛表示,首先,大伟购买的房产属个人财产,小乖无权要求分割。

其次,小乖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法律角度来讲属于善意添附行为。依照民法原理,添附之物的所有权应当归于主物所有人,添附行为人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换句话说,装修属于大伟,但大伟要对小乖对装修的支出有所补偿。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添附行为的定性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第三,男方出房,女方管装修,似乎已经成为婚嫁的某种约定俗成。所以,这个案例具备了一定的普遍性。小乖因为要与大伟结婚,对婚后共同居住的、大伟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大伟并未表示反对,因此小乖的装修属于善意添附行为。当双方因为种种原因未能步入婚姻,共同居住目的无法实现时,小乖无权依据其添附行为而主张分割房屋产权。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小乖可以要求大伟给予适当的补偿,以保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具体的补偿金额,首先遵循双方协商确定的原则,若协商不成,可以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装修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由大伟对小乖给予经济补偿。

最后,王京涛建议年轻未婚女性,恋爱期间的男女双方,确实要为步入结婚而做很多准备工作,其中要涉及很多财产的项目。比如这个案例中涉及的大伟的房产、小乖的高额装修费用等。那么,一旦分手则必然产生经济纠纷。试想,如果小乖将15万元用于与大伟共同合资购房,那么这样的财产分割肯定就比较明确。王京涛强调,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若房屋属一方所有,另一方不要轻易对房屋进行装修或购买家具,更不要误以为对房屋装修或添置家具能获得房屋部分产权,这是不可能的。

婚房加名 不意味享50%房产

2006年,晓洁与李明相亲结识,恋爱一年后步入婚姻。2008年,儿子李涵的到来为小家庭增加了不少欢乐。但与此同时,育儿为家庭带来了很多繁琐的家务,小两口谁也不愿意为了照顾婴儿而牺牲事业。另外,双方老人的身体都不太好,晓洁与李明也不愿自己的爸妈多受累。长期因家庭琐事分工而吵闹的两个人渐行渐远,感情最终走向了破裂。

李明萌生了离婚的念头,但二人因儿子李涵的抚养权和抚养费始终未曾达成协议,于是暂定分居。大多数夫妻是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可李明和晓洁却是谁也不想要儿子的抚养权。晓洁觉得自己刚刚30岁,带着儿子将大大影响她再婚。李明同样觉得带着儿子很难找到肯做后妈的好对象,故而两个人因此常常大吵大闹,谁也不让步。分居三年后,两个人都觉得这样耗下去对双方都是损失,终于平静下来商量离婚事宜。晓洁表示自己愿意养育儿子,李明同意每月交付2000元抚养费。但晓洁眼看儿子越来越大,仅靠自己的收入和李明的2000元抚养费,对儿子的成长支持肯定不够,于是提出在李明于婚前个人首付20万元并于婚前取得产权证的一套当时价值60万元的两居室房屋产权证上,添加上儿子李涵的名字,并认为婚后李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银行贷款,她有权要求按照婚后还贷部分的比例分割房屋增值部分。李明则拿出了其母亲为这套房屋还贷的银行支付证明。李明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婚前财产,房贷由其母负责偿还,房屋增值系市场变化所致,而非双方经营的结果。所以不同意房屋添加儿子李涵的名字,也不同意支付晓洁所谓的婚内还贷金额的一半。总之,这套房子与晓洁没有任何关系。

另一个案例是李鑫与小蓓,两人同为大学同学,研究生毕业后步入了婚姻。为了结婚,李鑫在父母的帮助下贷款40万元购买了一处价值80万元的房屋,并在婚前办妥了产权登记。在小蓓的要求下,李鑫在婚后将小蓓的名字加到了房产证上。谁料想婚后5年,李鑫的事业获得了大发展,他越来越觉得小蓓跟不上自己的思想,便将精力都放在了事业上,渐渐忽视了小蓓的情感需求。时间长了,小蓓在李鑫面前越来越谨言慎行,这让她感觉日子糟透了。

这时,李鑫与一位女性生意伙伴因合作而常常不分时间和场合地频繁联系。小蓓认为他们是暧昧关系,而李鑫则觉得自己很无辜,并埋怨小蓓不理解自己。两个人都认为对方不为自己着想,开始互相挑剔吵架,再加上没有孩子的牵绊,小夫妻渐渐变成了“最熟悉的陌生人”。李鑫决定趁着还没有孩子,要求离婚。小蓓也觉得这段婚姻失去了意义,同意离婚,但要求平分房产证上有自己名字的这套已经涨到150万元的房子。李鑫不同意支付给小蓓75万元的房款,认为这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小蓓只是参与了还贷而已,只同意给付小蓓还贷款的补偿款。而小蓓认为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自己就是产权人之一,应该将房款各半分割。

律师支招

天津京秀律师事务所的王京涛表示,热恋期的男女往往是不分“你我”,但法律绝不是“不分你我”,婚前的财产就是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知识产权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即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孳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近年来,诸如李明这样房屋系其婚前购买,婚后由其父母全额还贷的情况已并非少见。从权证看,房产属于一方婚前个人产权,婚后只要能证明贷款是产权人父母出资还贷的情形,如果夫妻离婚,房产与其配偶无关。故而,晓洁无权要求分割房屋。

值得一提的是,产权人可能是将夫妻共同收入的一部分转给自己的父母,再由父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归还房屋贷款。但法律讲求证据,提醒非产权人配偶在日常生活中,应该保留能够证明自己出资参与了还贷的相关证据。

李鑫和小蓓的案例是一方婚房购置的房屋,婚后将配偶增加为产权人。这样的情形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王京涛指出,对于此类房屋,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来看,针对此类房屋的分割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双方有无协议,若有协议,应以协议为准。二是婚龄较长的双方彼此履行相互抚养的义务也较多,故而对婚龄较长的夫妻,未出资的配偶一方在离婚时分得的产权份额应当较婚龄较短的夫妻中未出资的一方分得的产权份额多一些。三是倘若离婚由一方或双方过错引起,分割房屋时,若未出资一方有过错,应该少分;若出资方有过错,则未出资方可适当多分。四是女方在婚姻初期如生育子女,付出的家庭责任比男方多,甚至因生育耽误了自己的工作和事业发展。在此情形下,房屋分割时应适当照顾女方。五是若双方婚后一起归还房屋的按揭贷款,在分割时应当较之对房屋无任何贡献的情形,对只参与还贷的一方分得的份额可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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