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昨天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条例共八章57条,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是不是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就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除了买房,住房公积金还能怎么用?这些都成为百姓普遍关注的问题。
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昨天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条例共八章57条,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是不是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就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除了买房,住房公积金还能怎么用?这些都成为百姓普遍关注的问题。
据悉,现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不明确,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不简便,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提供贷款资金支持的同时承受着存款贬值的损失等。对此,此次审议通过的新《条例》做了进一步修订完善。
记者了解到,新《条例》不仅规定了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而且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提取方面更加便利。在缴存方面,为了方便缴存人,目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等手续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直接办理。因此,此次审议通过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删除了现行《条例》中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等手续需要通过受托银行办理的相关规定。在提取方面,新《条例》修改了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明确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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