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有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除为其他职工提供贷款资金支持外,还要承受公积金存款贬值损失,因此借鉴相关城市经验,新《条例》建立了存贷款补贴制度。
目前,有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除为其他职工提供贷款资金支持外,还要承受公积金存款贬值损失,因此借鉴相关城市经验,新《条例》建立了存贷款补贴制度。
新《条例》规定对缴存达到一定年限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取账户内存储余额时可给予适当的存款利息补贴;对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出现经济困难的职工,可给予适当的贷款利息补贴。利息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业务支出中列支。利息补贴的范围、条件、标准及方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拟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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