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本市无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为30%;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或在本市无住房但有购房贷款记录(含公积金)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二套房信贷政策,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
3月31日晚,中国人民人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发布《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在本市无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为30%;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或在本市无住房但有购房贷款记录(含公积金)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二套房信贷政策,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加强对借款人购房首付款来源、收入、婚姻、住房等情况真实性的核查等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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