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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支持创新创业五大政策

今晚经济周报  2017-03-31 07:09

[摘要] 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滨海新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0月推出了一系列创新创业政策。包括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政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政策、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政策、人才落户政策以及就业政策五项具体措施。本期,记者带您逐一梳理。

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滨海新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0月推出了一系列创新创业政策。包括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政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政策、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政策、人才落户政策以及就业政策五项具体措施。本期,记者带您逐一梳理。

政策一: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政策

凡符合本市《市科委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创〔2015〕50号)的规定和要求,区县众创空间不少于500平方米,高校众创空间不少于200平方米,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基金(企业自筹210万元),聚集创客不少于100人或聚集团队不少于20个。同时,具备科技部《关于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规定的有关条件和功能,应为依托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的专业化众创空间。

在支持政策方面,按照天津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政策措施》,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分级分类给予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助,用于初期开办费用,高校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区县及滨海新区各功能区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7:3的比例负担。引导众创空间运营商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基金,主要用于对初创项目给予额度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借款,以及收购创业者的初创成果,市财政按30%比例参股,不分享基金,基金到期清算时如出现亏损,先核销财政资金权益。对众创空间内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大学生创业且租赁房屋的,据实给予补贴,高不超过每月1800元,补助期为两年。

此外,市科委、市教委定期将市级众创空间向科技部火炬中心推荐备案,通过审核的众创空间将成为“众创空间”(入选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服务体系),并享受孵化器同等的税收政策。

政策二: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政策

凡符合《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及要求,主要条件包括:

1、具有一支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管理队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70%以上(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80%以上)。

2、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器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型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综合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30家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5%以上。孵化器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800个,专业孵化器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500个。

4、孵化器自身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5、专业型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6、在孵企业及毕业企业应满足该通知的规定及要求。

在支持政策方面,满足《市科委关于下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落实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科创[2013]075号)的要求,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政策如下:

1、第十一条鼓励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对当年绩效考核为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或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

2、第十二条鼓励大学生(研究生)休学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市级以上(含市级)孵化器的,给予房租补贴支持,房租减免补贴的期限暂定为2年。

政策三:

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政策

凡符合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的规定及要求,主要条件包括:

1、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12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1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800个)。

4、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

5、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3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6、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7、在孵企业及毕业企业应满足该通知的规定及要求。

支持政策方面,满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要求,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政策如下:

1、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四:人才落户政策

根据原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国内外人才来津工作实施办法》(津人〔2000〕19号)、原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滨海新区引进人才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津人〔2008〕10号)的规定及要求,人才落户支持政策如下: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年龄35岁以下,配偶随迁满足同等条件,随迁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落户在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合法固定住所;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年龄45岁以下,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配偶随迁条件适当放宽(如学历为本科或初级职称),随迁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落户在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合法固定住所。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毕业生在津落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40号),天津高职院校毕业两年内与天津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准予在津落户。

申报条件方面,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15〕39号)规定及要求,满足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等条件,并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

政策五:就业补贴政策

凡符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关于下放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办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62号)的通知,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7号)的规定及要求,大学生或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可以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补贴,具体如下:

一、大学生创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满足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两年的在校生和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所创办的企业吸纳本市院校和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学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5年内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上,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低工资标准的40%,补贴期限为一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社会保险低缴费基数企业缴费部分(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8%计算),补贴期限为三年。

二、大学生创业房租补贴政策,满足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两年的在校生和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按照每户每月1800元标准给予补贴,长24个月。

三、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补贴,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的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均可申请补贴。对在本市有固定的孵化场所,有依法建立的管理服务团队,创业孵化基地(园)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10户(每户至少招用两人),给予30万元的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户大学生创业企业,再补贴两万元;对新增企业招用两人以上的,每新增1人,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再给予补贴。每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补助在自然年度内高不超过500万元。

除此之外,还实施了更具灵活性的人才培养政策。譬如实施杰出科技人才培养计划,对纳入新区杰出科技人才培养计划的,在两年培养期内给予每人4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和每月3000元生活补贴。设立新区青年英才培育专项资金,由新区和用人单位联合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40岁以下青年人才,给予每人20万元的工作经费和生活补贴。对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在站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15万元生活补贴。对出站后与新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聘用)合同的,给予20万元生活补贴。对新建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单位,给予经费资助20万元,给予技能大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为三年。制定在职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等级资助办法,对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分别给予每人2000元、3000元奖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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