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记者近日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遵义市绥阳县和赤水市两地法院分别执行了一起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债务的案件,破解了执行难。
记者近日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遵义市绥阳县和赤水市两地法院分别执行了一起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债务的案件,破解了执行难。
据介绍,绥阳县居民徐某欠游某债务,长时间追债无果,游某于2008年将徐某告上法庭,经绥阳法院判决,徐某需偿还游某借款及利息14.4万元。判决生效后,徐某偿还了5.75万元,余下8.65万元一拖数年未履行。
2016年年底,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徐某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共有5.5万元尚未提取。法院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后,将徐某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钱扣划至法院,偿还了游某债务。
今年年初,赤水市一公司亦通过法院执行债务人的住房公积金而成功讨债。
据介绍,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在民事执行中免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职工的低居住条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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