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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弦老伴和收养女儿,谁能继承公租房承租权

每日新报  2016-09-07 18:10

[摘要] [导读]市民老张意外去世,其续弦老伴和养女就其生前承租的公产房产生了争议,究竟该由谁对此房享受权益呢?

市民老张意外去世,其续弦老伴和养女就其生前承租的公产房产生了争议,究竟该由谁对此房享受权益呢?且听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的讲解。

  老张丧偶后与李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在诉争房内。老张父母去世孤身一人,再婚前收养了一个未成年的小女儿,并且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这样一家三口就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直到女儿结婚。

  一个冬天的凌晨老张和李女士一氧化碳中毒被送医。后李女士由乡下亲戚接回老家,等到康复回津才得知老张已病故了。李女士又返回原籍调养了一段时间,再次回到诉争房时,里面住着陌生人。原来,养女把房子出租给他人且收取了租金。李女士与女儿沟通未果,于是到法院起诉争房。安刚律师受托成了李女士的代理人。

  安刚律师仔细听取了李女士的介绍,审阅了证据。告之李女士,按照以前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相关政策,李女士作为老张的配偶有优先承租权,但后来修订了相关规定,原承租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均可以申请办理。女儿的户籍登记在房屋地址下,而李女士的户籍不在本市。所以本次诉讼存在一些风险。

  安刚律师的思路是:如打算解决纠纷必须起诉,否则只能保持现状,李女士的权益无法维护。李女士起诉要求得到房屋的承租权,并且给予其他权利人相应补偿。如果价格认可,李女士则可得到房屋,反之李女士则可得到基本满意的价值补偿。这样,李女士作为原告,养女作为被告,在诉争房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承租诉争房屋。首次开庭询问基本事实后,天津市出台新政策,凡公有住房承租权纠纷案件,如果诉讼只能由权利人起诉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即民事纠纷不予受理。法院询问本案是否撤诉,再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安律师向李女士充分分析案件后,认为本次民事诉讼不能轻易撤诉。而此时,女儿也提起了反诉,要求确认自己承租诉争房屋。

  法院终采纳了律师建议,虽认为女儿户籍登记在诉争房屋地址下,应由女儿承租诉争房屋,但应一次性给付李女士相应的房屋价值补偿。李女士对判决结果比较满意,也感谢安刚律师的付出。这场纠纷历时一年半,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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