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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等两项房地产新规今起执行

今晚报  2016-09-01 14:25

[摘要] 今天,全国首部有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正式实施。为提升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和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天津市不动产登记预约服务平台”正式上线。同期,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本市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

 

今天,首部有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正式实施。为提升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和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天津市不动产登记预约服务平台”正式上线。同期,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本市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

据了解,买房子后迟迟拿不到产权证,曾让一些市民四处奔波。新实施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办理预售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预购人可以按照约定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首次登记后,购房人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购房人入住二年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购房人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业内人士指出,新条例不仅维护了买房人权利,还规范了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服务,保护了权利人财产隐私。

另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本市今起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3元降为2元,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4元,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非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由现行每平方米18元降为每平方米8元,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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