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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房屋转让手续费9月起降低 二手房每平米4元

天津北方网  作者:天津日报陈璠  2016-08-27 10:11

[摘要] 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2元,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每平方米4元,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发出关于规范房屋转让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新标准将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内容,房屋转让手续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收取,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通知要求,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2元,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每平方米4元,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非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

同时,通知明确了房屋转让手续费优惠政策。保障性住房减半收取住房转让手续费;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小微企业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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