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9月吴某选中一处期房,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团购协议,约定吴某先行支付诚意金5万元,待楼盘开盘后可以享受团购价格折扣,如购房成功诚意金自动转化为定金;如未选中房屋则退还诚意金。后吴某在开盘后因故放弃了选房,并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诚意金,但遭到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收取的5万元购房诚意金。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吴某选中一处期房,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团购协议,约定吴某先行支付诚意金5万元,待楼盘开盘后可以享受团购价格折扣,如购房成功诚意金自动转化为定金;如未选中房屋则退还诚意金。后吴某在开盘后因故放弃了选房,并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诚意金,但遭到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收取的5万元购房诚意金。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团购协议仅能证明原告有意购买被告待开发的商品房,该协议并未对房屋位置、单价进行明确规定,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故双方达成的是商品房预约合同。该处楼盘开盘后原告并未选定房屋,按照协议约定诚意金应予退还。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诚意金5万元。
律师分析
近年来,商品房销售势头良好,各种商品房销售手段也是五花八门。诚意金的设立是商品房买卖的一个创新之举,目前法律上对诚意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事实上诚意金主要是开发商回笼资金的手段,在实践中不能将诚意金与定金混为一谈。因此,在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如之后双方不能对购房达成合意,开发商扣留诚意金并没有法律依据,有不当得利之嫌。
天津(楼盘)则立律师事务所 沈朋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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