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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每日新报  2016-07-30 16:07

[摘要] 7月29日天津市第1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7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7月29日天津市第1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7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单元应当有编码。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体登记。

  当事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的登记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责令限期办理

  不办理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依法给予处分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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