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7月29日天津市第1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7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条例》自2016 年 9月1日起施行。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7月29日天津市第1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7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条例》自2016 年 9月1日起施行。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单元应当有编码。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体登记。
当事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的登记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责令限期办理
不办理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依法给予处分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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