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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偷懒”能否索赔

天津日报  2016-06-15 09:08

[摘要] 市民张先生咨询:我与开发商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的是“现房”。如今,初始登记已经快两年了,开发商一拖再拖,仍没有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我能索赔吗?

市民张先生咨询:我与开发商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的是“现房”。如今,初始登记已经快两年了,开发商一拖再拖,仍没有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我能索赔吗?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此,张先生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或者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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