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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低保4月起上调至780元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天津网  2016-03-24 16:07

[摘要] [导读]4月1日起,本市将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

■ 4月1日起,本市将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

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05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80元,

农村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00元。

■ 4月1日起,本市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的有关政策也将进行调整,使更多的城乡低收入困难居民得到有效的救助。

调整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和标准

城市低收入家庭

救助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705元至1058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至1170元,

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1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234元。

农村低收入家庭

救助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540元至810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700元至1050元,

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6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210元。

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10元调整为1560元。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调整为14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810元调整为1050元。

调整价补联动范围

城市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58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170元,

农村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810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50元。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加大对低保边缘群体中有特殊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家庭财产符合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相关规定,人均月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且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50%的城乡居民家庭,符合下列六种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包括: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患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病或门诊特殊病的家庭、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单亲家庭、领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家庭、家庭成员均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且无子女的家庭、其他由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

符合条件的家庭,依据户口性质,每户每月救助标准为城乡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批准获得救助的低收入家庭发给《天津市城乡居民低收入救助证》,从批准之日次月起发放救助金,救助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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