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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天津户籍 能否承租亲属遗留的公租房?

每日新报  2016-03-07 16:06

 

张女士来电咨询:我不是天津市人。我与天津男子李某结婚,婚后无子女,丈夫无父母、无兄弟姐妹。几年后,丈夫去世了,丈夫生前承租一套公产房。我要求房管站过户,房管站以我“不具有本市户籍,不能承租公产房”为由拒绝办理。张女士咨询房管站的答复是否正确。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刚解答:房管部门对张女士的答复,依据是《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中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变更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不具有本市户籍不得承租公有住房。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其中并未明文规定只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才能承租公产房。我们认为,不应将“不具有本市户籍就不能承租本市公有住房”作扩大理解。否则原承租人去世后,继承人无权继续承租房屋,这是与法理相悖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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