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表示,对一些企业不缴、少缴、欠缴公积金的行为不仅依法处理,还将有关信息报送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天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违法企业进行信用约束和社会制约。

  据悉,根据目前天津公积金缴存规定,对于单位录用或者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辖区公积金管理部门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月足额汇缴公积金。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不缴或者少缴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一些企业不缴、少缴、欠缴公积金的行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辟多条维权通道:1.携带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等资料向单位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2.登录住房公积金网站首页“网上维权”投诉;3.拨打12329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