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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改地名被告的启示

渤海早报  2016-02-04 08:23

[摘要] 2015年4月14日,郑州市政府决定将该市“祭(zha)城路”更名为“平安大道”,并在政府网上发布了通告。郑州市民朱某义等五人认为,该《通告》违背了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遂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郑州市政府撤销《关于祭城路更名平安大道的通告》,恢复原“祭城路”路名。(据《大河报》2月......

2015年4月14日,郑州市政府决定将该市“祭(zha)城路”更名为“平安大道”,并在政府网上发布了通告。郑州市民朱某义等五人认为,该《通告》违背了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遂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郑州市政府撤销《关于祭城路更名平安大道的通告》,恢复原“祭城路”路名。(据《大河报》2月3日报道)

市民因为路名告政府,这事挺新鲜。新乡市中院根据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规定,受理市民告政府的“路名状”,首先我们要肯定《行政诉讼法》大修带来的法治进步。但“路名”之诉,意义或许远远超过“路名”本身。

原告方认为市政府改路名违背了《地名管理条例》《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中“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的规定。原告方认为,“祭城路”这一路名具有深远历史文化意义,附近居民对“祭城路”路名具有深厚感情。但政府方面对改路名的解释是,遵循便民的原则,“祭(zha)”字读音生僻,与标准读音(ji或zhai)相差甚远,给外来客商和民众带来不便。原被告双方的理由都有一定的道理。作为旁观者,笔者认为值得关注的问题不是谁更有道理,法院终将怎样裁决,而是市民通过法律诉讼途径参与城市的公共事务,这无疑更重要。

地方公共事务或政府公共服务,说到底是以民众为本,民众满意是终的落脚点,而非政府满意、官员高兴。这里的逻辑关系是,政府是服务者,民众是被服务者,而服务领域的原则永远是让被服务者满意。当然,这也只是理论上的原则,现实要复杂得多,比如民众或市民满意的标准如何评判?既不是政府总能代表市民,也不是几个市民所表达的诉求就算“群众愿望”。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法、公正的裁决,就显得格外重要。典范的民主法治国家,当权力与权利各方、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相互制衡无果之时,诉诸法院往往是各方能接受的合法路径。中国《行政诉讼法》大修之后,逐渐出现了一些过去被认为不可思议的“民告官”案例,显示出来的政治意义,是民众权利与政府权力的法律博弈平台粗具雏形。

郑州市政府答辩称,此次更名与原告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未侵犯四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笔者认为,官方的观念稍显落伍。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监督政府的语境下,几乎没有什么政府行为是与市民无关的。广义的公共服务概念上的市民权利,与狭义的“利害关系”比如民事侵权等民事法律上的“权益”概念是不同的,不能要求只有具体的利益攸关者才可以参与诉讼,否则,那些针对某个群体或个人的政府行为,岂不是可以逃避公民的法律监督。当然,实现这种境界,尚需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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