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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017年全面建成

今晚报  2015-09-07 08:48

[摘要] 记者从环保部门获悉,为加快美丽天津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本市近日印发《天津市人民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在本市 区域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面积达830.54平方千米,其中 城区(外环线以内)全面禁燃。

记者从环保部门获悉,为加快美丽天津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本市近日印发《天津市人民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在本市 区域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面积达830.54平方千米,其中 城区(外环线以内)全面禁燃。

此次禁止燃烧的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燃料和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石油焦及各种可燃废物等;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相关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及人工煤气。国家规定的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生物质气化除外)以及其他高污染燃料。

根据《通告》,市内六区建成区全部为禁燃区,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内部分全部为禁燃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外环线以内部分,全部为禁燃区;其他区县根据相关规定,划定了详细的禁燃区边界。 是滨海新区,比如中新天津生态城全部为禁燃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 禁燃区面积43.1平方千米等。

根据相关要求,自9月3日起,在禁燃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使用高污染燃料;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已建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锅炉、窑炉等),应按照市和相关区县人民 规定的期限完成改燃、并网或拆除任务;城市居民家用散煤,商业活动散煤,机关、企事业单位炊事散煤,全部由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2017年底完成禁燃区全部建设任务。

在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擅自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责令停止建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对在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未按照市或区县人民 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的,责令限期拆除。建立健全禁燃区建设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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