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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版《公房租赁合同》 租赁有效期延至10年

渤海早报  作者:邵隽  2015-07-01 08:40

[摘要] 为加强我市公有住房的管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规定,本市对原《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修改。从7月份开始本市城镇范围内执行 批准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租赁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合同》,租赁双方原签订的《合同》同时废止。

为加强我市公有住房的管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规定,本市对原《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修改。从7月份开始本市城镇范围内执行 批准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租赁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合同》,租赁双方原签订的《合同》同时废止。

据了解,新版《合同》主要的变化包括:一是区分了直管公产住房和单位产住房《合同》文本。原《合同》文本为公有住房统一使用的文本,需在《合同》内容中标明产别情况。新《合同》直接在文本中注明产别,并对《合同》封皮的颜色加以区分,即直管公产住房使用绿色封皮的《合同》,单位产住房使用紫色封皮的《合同》。二是延长了合同租赁期限。由于《合同》属于租赁合同范围,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包括了租赁期限。将原《合同》租赁期限5年修改为10年,并在《合同》中设续签记录,《合同》租赁期满后可以续签两次。三是加强了《合同》的防伪管理。新《合同》文本使用了伪造难度更高的水印纸。升级了公有住房管理系统,《合同》房屋编号由系统自动产生,做到不漏不重编码 。增加了《合同》二维码信息,并提供二维码信息系统查询服务。

同时,《合同》文本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增加了承租人不得超荷载使用房屋的限制性条款。在公有住房管理中,承租人在阳台、楼板等部位超荷载使用房屋,存在阳台荷载过大,导致阳台脱落的情况,造成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使用,在《合同》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增加了“乙方不得超过设计荷载使用房屋及阳台等附属设施”的条款。二是降低了违约金的高限额。将欠租违约金由高收取欠租总额2倍的规定,修改为高不超过年租金总额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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