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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自贸区进口税征收 已于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城市快报  2015-06-09 08:19

[摘要]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8日联合对外公布了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这些政策已于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8日联合对外公布了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这些政策已于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三部门明确,在广东、天津和福建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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