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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建居住区应配建停车场 实时公布泊位信息

城市快报  2015-05-08 09:42

[摘要] 截至去年年底,天津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280万辆,而道路停车泊位却只有2万多个,停车难题显而易见。为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昨日,新的《天津市机动车管理办法》发布。

截至去年年底,天津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280万辆,而道路停车泊位却只有2万多,停车难题显而易见。为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昨日,新的《天津市机动车管理办法》发布。

智能管理实时公布泊位信息

今后,本市将建立统一的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停车泊位分布位置、使用状况等情况。《办法》规定,新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标准或者不符合相关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道路停车私设地锁高罚千元

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私自在道路上设置地、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小区停车泊位车库不得闲置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收费管理没发票可拒付停车费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证干净整洁。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戴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驾驶人可拒付停车费。

收费标准不同区域时间有别

根据《办法》规定,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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