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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为何胜诉?

今晚经济周报  2015-04-17 16:45

[摘要] 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2013年11月30日前交房,可开发商一直到了2014年6月1日才给业主们办理入住手续。业主朱先生将开发商告到了法院索要违约赔偿。而开发商却拿出了一份有朱先生签字同意延期至2014年6月1日交房的书面协议。这两个交房时间,究竟哪个有效?

【案例】

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2013年11月30日前交房,可开发商一直到了2014年6月1日才给业主们办理入住手续。业主朱先生将开发商告到了法院索要违约赔偿。而开发商却拿出了一份有朱先生签字同意延期至2014年6月1日交房的书面协议。这两个交房时间,究竟哪个有效?

【律师说法】

2013年2月,朱先生从本市某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手中购买了一套9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商将于2013年11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于业主。如果交房,开发商需要按日赔偿已交款的万分之三。如果业主选择退房,开发商需按已交款的10%赔偿。

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后的一周之内,朱先生将100余万元房款全部交给了开发商。然而,直到2014年11月1日朱先生才办理了入住手续。2014年12月3日,朱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10万余元和租房费用24000元。朱先生认为,自己在等房期间曾多次找到开发商,开发商一直没有给其办理入住手续。因为开发商交房将近一年,自己又无房可住,只得在外面租房居住,并为此支付房租24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已经构成违约,开发商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开发商则辩称,延期交房是经过朱先生同意的。当时因为考虑到已经进入冬季,即使交房,业主也无法进行装修。因此双方签订了一份延长入住时间的书面材料,约定在2014年6月1日办理入住手续,同时给朱先生免除一年的采暖费及两年物业费

开发商还解释,到了2014年6月1日,朱先生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而后开发商多次以挂号信的形式告知朱先生前来办理,并明确表示如再不办理手续,需要自行承担物业费。朱先生没有按约定时间到售楼中心办理入住手续的做法属于其个人原因,而其他业主大部分都在当天办理了入住手续,所以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朱先生确实书面同意延期于2014年6月1日正式办理入住手续。为此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曾就商品房交付时间协商一致,并以形成书面确认的方式对协商结果加以固定,根据其内容,可以认定房屋的交付时间变更为2014年6月1日。

朱先生应于当日或之后向开发商主张要求交付房屋,办理入住手续。而根据庭审中朱先生的陈述,其在2014年6月1日之后多次去售楼处及现场勘察,开发商不给办理任何入住相关手续,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而且开发商也予以否认,并提供了给其他业主开具入住手续的相关证据。因此,朱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延迟交房的责任在于开发商,因此要求开发商给付交房违约金的诉求缺乏依据。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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