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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有住房办法”实施 遗嘱继承逐渐增多

城市快报  2015-04-10 10:02

[摘要] 记者从相关方面了解到,本市公有住房较多的河东、河西、南开等区自上述规定实施以来,咨询或办理公有住房“遗嘱继承”的市民日益增多,人们大都为这一关系民生的政策叫好。从公有住房数量来看,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市民不了解这一新规。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可以立遗嘱指定承租人了,这对本市公产房住户是一个好消息。以前,提起公产房过户,很多人都会皱眉头,承租人想在生前立遗嘱把房子的承租权给谁是做不到的,因为承租人本人没有这个权利,所以承租人去世后,亲属间往往会因“公产房承租权”产生矛盾,起诉至法院,但法院对此一般不予受理。2014年11月1日实施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结束了这一尴尬,新规赋予了公有住房承租人相应的权利,公产房也可以“遗嘱继承”了。

记者从相关方面了解到,本市公有住房较多的河东、河西、南开等区自上述规定实施以来,咨询或办理公有住房“遗嘱继承”的市民日益增多,人们大都为这一关系民生的政策叫好。从公有住房数量来看,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市民不了解这一新规。

公产房遗嘱继承新规

新规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过以下方式确定:(一)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二)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

解读允许指定后续承租人

市律协民商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众晓律师事务所主任任秀福律师介绍,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原来是不允许指定后续承租人的,指定了也无效。新规不仅允许指定,而且指定的后续承租人是顺序的承租权人。没有指定的,才按照老规定由近亲属协商一致后由某一人承租。这是类似于“遗嘱继承”的一种指定后续承租人方式。

没遗嘱发生争议咋办

不过,如果没有指定后续承租人,近亲属协商又无法达成一致,该怎么解决呢?新规规定,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回购、代理转让等方式确定承租权或处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公有住房。

解读可到法院诉讼解决

任秀福律师介绍,原来遇到这种情况,相关纠纷法院不予受理,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现在好了,可以到法院诉讼解决,可以经过法院调解或判决确定后续承租权人,或者处分公有住房后大家分钱。”

原标题:“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办法”实施近半年 遗嘱继承逐渐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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