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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房屋现地基沉降等应鉴定 危房治理不得出租

渤海早报  作者:邵隽  2015-01-05 09:09

[摘要] 为加强危险房屋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本市制定《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并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危险房屋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本市制定《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并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房屋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办法规定,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定房屋的安全状况: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承重结构开裂、变形的;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可能导致承重结构损坏的;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

房屋所有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使用人应当依法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安全使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房屋所有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不得伪造、变造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办法规定,经房屋安全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报告应当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处理建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作出后三日内通知鉴定委托人,同时报告房屋所在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危险房屋存在倒塌危险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作出后24内通知并报告。

房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依法或者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同时,危险房屋在采取治理措施解除危险前,不得出租或者出借。

危险房屋的治理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本市低收入家庭承担治理危险房屋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危险房屋修缮、加固以及临时安置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此外,危险房屋的重建应当符合本市规划要求,用地性质不得改变,土地使用年限不得重新计算或者延期。

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进行治理,不对学校、幼儿园、医院、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治理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进行危险房屋重建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未按许可规定进行重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此外,本市农村危险房屋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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