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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租房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明确公租房面积及租金

渤海早报  2013-09-06 08:27

[摘要] 近日,市政府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并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新建公租房套型建筑面积以30至45平方米为主,最大不超过60平方米。公租房项目应实行物业管理。

近日,市政府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并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新建公租房套型建筑面积以30至45平方米为主,不超过60平方米。公租房项目应实行物业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规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及外地来津就业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公租房按照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目标选址,同步配套建设教育、社区服务、商业金融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公租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适当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达到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公租房项目实施社区综合管理。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居民委员会,项目入住时同步开展工作。

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项目所在区域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确定和调整。具体项目的租金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经市发改委核定后公布。每套公租房的租金由经营单位按照核定的租金标准,结合楼层、朝向调剂等确定。

公租房承租家庭不得转借、转租、空置、损坏所承租的住房,不得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

公租房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经营单位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配套设施及经营性配套公建的规划使用用途。

承租公租房期间,承租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或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可申请相应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承租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承租家庭使用公租房发生的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由承租家庭承担。

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按廉租房管理相关规定担负物业管理服务费,在承租公租房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与廉租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差额,由住房保障资金支付,拨付给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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