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装修公司经营者在没有履行装修合同的情况下,仍与客户签订装修合同,骗取客户大量钱财。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该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装修公司经营者在没有履行装修合同的情况下,仍与客户签订装修合同,骗取客户大量钱财。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该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查明,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天津分公司成立于2009年,法定代表人是张某,但实际经营人为陈某,该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经营状态。而陈某在明知公司无能力履行装修合同的情况下,仍通过广告宣传等方式,骗取客户信任,并与客户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收取装修款。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该公司分别与47名客户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收取装修款219万余元。截至2011年10月底,21名被害人的装修工程无法开工,造成经济损失累计58万余元。另有26名被害人的房屋装修工程不同程度地停工,造成经济损失90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然与他人签订房屋装修合同,骗取涉案被害人5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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