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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面积“缩水”开发商还不服 业主获赔五万

————315消费者维权特别报道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3-03-13 13:46

[摘要] 按揭为儿子买期房,却遭遇实际面积“缩水”,依据相关法规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康洁的仲裁申请未超过仲裁时效,业主获赔五万。

编者按:按揭为儿子买期房,却遭遇实际面积“缩水”,依据相关法规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康洁的仲裁申请未超过仲裁时效,业主获赔五万。

按揭为儿子买期房,却遭遇实际面积“缩水”;要求开发商退款,面对之前订好的“多退少补”,开发商却不愿认账,这样的购房遭遇让康洁(化名)身心俱疲。

起因:再婚前欲给儿子买套房产

“本想给孩子一份属于他的财产,没想到会生出这么多麻烦事。”2007年,辛苦工作多年后,康洁终于存够了钱,因为她想给儿子买一套房产。

原来,自从丈夫抛家弃子后,康洁扛下了家庭的重担。当时儿子年仅3岁,担心孩子遭遇“二次伤害”,她断绝了寻找新伴侣的念头。“即使再婚,也要先事先为儿子打算好。”康洁想到了买房。

几经比较,她看中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 的一处仍在施工中的楼盘。“虽然是期房,等儿子长大正好住。”2007年9月,康洁带着6岁的儿子来到楼盘的工地查看。站在楼盘的“框架”内,享受着清爽的空气,康洁仿佛看到儿子在宽敞明亮的客厅中尽情嬉戏。康洁心动了,当即敲定一个“大户型”,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按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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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中,开发商应当在房产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否则应按已付房价款的2%向康洁支付违约金。此外,由于担心实际面积缩水,康洁特别在合同中约定房款“多退少补”。“儿子有着落了,我也可以为自己打算了。”反复审视合同之后,康洁终于长出了一口气。但她万万没有想到,这栋带给她希望的房子,实际带来更多的是折磨。

纠纷:房屋面积“缩水”合同中“多退少补”成空谈

“没想到五年才"等"到房产证。”给儿子买了房后,朋友给康洁介绍了一位“好好先生”,她很快开始了新生活。在新婚丈夫的支持和康洁自身的努力下,买房的贷款很快还清了,但房产证却迟迟没有消息。

2012年6月,该楼盘正式交付使用两年后,正在外地出差的康洁终于接到了领取房产证的通知,因丈夫也在出差途中,为防“夜长梦多”,康洁委托同事代为领取房产证。十余天后,回到家中的康洁急忙打开房产证时,她表情很快从高兴变为错愕。“我买的房子是235平方米,但房产证标记的224.5平方米,面积少了近11平方米。除去公摊面积,我的房子还不到200平。”经亲自测量,康洁最心仪的客厅“缩水量”,小了接近7平方米。虽然有些堵心,但想到合同中约定的可以“多退少补”,康洁决定找开发商理论一番。“你们家物业费还没交齐呢。”房屋开发商工作人员的回复让康洁气愤。事实上,在入住之时,康洁已交了物业费。

因物业与开发商是同一公司名下企业,康洁遂以物业费作为谈判筹码,但收效甚微。开发商以各种理由加以搪塞,直至不再理会她。

眼看开发商有想“赖账”的嫌疑,康洁决定诉诸法律。

2012年9月,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她向德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房屋开发商退还其“多余”的购房款本金36595元。

定论:诉讼未超时效开发商须付违约金

然而,仲裁庭上,开发商与仲裁员打起了“太极拳”。

“康洁的仲裁申请已 过诉讼时效。”开发商代表在仲裁庭上辩称,自2007年开发商把房产交付给康洁后,直到2012年5月份前,她从没有向开发商主张过“剩余购房款”。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康洁的仲裁申请已 过了诉讼时效。此外,该开发商代表还称,双方并没有书面的仲裁协议,德州仲裁委员会并无“管辖权”。

德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2012年5月22日康洁委托他人前往开发商处领取房产证之前,康洁并未发现开发商有“多收房款”的行为;2012年9月,康洁向本委递交书面仲裁申请,从发现“多收房款”到“提起仲裁”,并未超过二年。

依据相关法规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康洁的仲裁申请未超过仲裁时效。

此外,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德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该条款协议管辖的约定明确,仲裁委对案件确有管辖权。

自2007年3月开发商交付房屋,至2012年5月开发商从房管局办理完毕房产证,已 过180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按已付房价款的2%(即16177.80元)向康洁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

此外,开发商还应当返还多收康洁购房款34523元,同时支付自交款之日起至实际返还多收房款之日止的利息。

至此,一场期房闹剧总算告一段落。吃一堑长一智,在身心疲惫之余,康洁表示“买期房真是该多个心眼”。

律师说法:面积不符纠纷按合同约定执行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依具体误差比解除合同或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部分损失。”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李艳梅律师说。

依据《人民法院》,面积误差比值在3%以内(含3%),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如果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市民买房除了要注意房屋实际面积外,也不能忽视房屋的层高误差。”李艳梅提醒。

目前,我国法定屋内净高与合同约定的净高差值不可超过2cm,屋内层高与层高之间的极差也不能超过2cm。“买卖双方在合同上注明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量方法、预测面积所依据的测量规则标准、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构成、何种情况下引起的误差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李艳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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