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市民与房主签订房屋购买协议并交付定金和中介费后,房主以房价过低为由要求加价10万元,双方没有谈拢。之后,房主便以房价过低及没有房屋产权证为由,拒绝继续履行房屋过户手续。
一市民与房主签订房屋购买协议并交付定金和中介费后,房主以房价过低为由要求加价10万元,双方没有谈拢。之后,房主便以房价过低及没有房屋产权证为由,拒绝继续履行房屋过户手续。该市民将房主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买卖协议。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房主继续履行合同。
2011年年初,张先生在房屋中介看中了本市东丽区的一套房子。与房主陈先生联系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款70万元,张先生预付定金5000元和中介费用。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张先生将剩余房款全部付清,陈先生将房屋钥匙和其他应交的有效证件交予张先生。张先生与陈先生的妻子签完合同不久,陈先生提出要求加价10万元,双方没有谈妥,于是陈先生不协助张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张先生将陈先生及其妻子起诉到法院,请求对方继续履行买卖协议。
陈先生辩称,签合同时他正在外地出差,房子定价的事是其妻子办理的。他回来之后觉得房价定低了,于是要求买主增加10万元。另外,该房的房产证还没办下来,但是没告诉中介,所以现在不想卖了。陈先生表示,愿意退还张先生的5000元定金,并支付其1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查明,签合同时,陈先生在外地出差未在场。其妻武女士在电话中告诉其买卖内容,当时陈先生未提出异议,并告知其妻处理。合同签订后,张先生立即支付了定金和中介费用。诉争房买卖时没有相关产权证书,但陈先生未告知中介部门及原告。后来,陈先生认为房价过低,不再继续履行买卖协议。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属于有效合同。二被告虽然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一同在场,但自房屋出售至签订买卖协议,二被告对其中的每个环节均达成合意,没有违背夫妻任何一方的意愿。
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房价符合当时的市场标准,不存在价格偏高或偏低的情形。被告隐瞒诉争房屋没有产权证书,该责任应由被告负担,与原告无关。现被告以房屋价格偏低及没有办理产权证书为由不履行买卖协议,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解除情形,为维护公民诚实信用原则及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综上,判决二被告按照买卖协议继续履行办理房屋过户、交付房款及交付房屋等约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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