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出3%以内的部分房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买房几年后,房产证发下来才知道,房本标注的面积比当初买房协议约定的面积少3.34平方米。房主于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开发商双倍返还缩水面积的价款,同时按规定支付利息。今年以来,红桥区法院相继接到数起类似诉讼,均以房主胜诉结案。
办理产权证发现面积缩水
2006年6月1日,于女士与本市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红桥区的涉案房时,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6610.01元。按照当时的市价和房子所处的地理位置,这个价格不算便宜。于女士所购房屋的销售面积为99.65平方米,总房款658687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天,于女士将首付款278687元给付开发商,并于2006年7月20日办理了公积金贷款13万元、按揭贷款25万元。
当时的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07年10月31日之前交房。由于开发商未能如期交房,于女士办理入住手续时已经推迟了一年。2010年5月11日,于女士在办理产权证时发现该商品房产权登记面积为96.31平方米,与销售面积相差3.34平方米。
诉求开发商赔差额及利息
因交涉无果,于女士在今年5月9日起诉到红桥区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房屋面积差额款及利息(2006年7月20日至2012年5月5日)共计33787.31元,并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款项自2012年5月5日至判决日的利息。法院查明,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99.65平方米,其3%为2.99平方米。现该房产权登记面积与销售面积相差3.34平方米,超过3%的面积为0.35平方米。
超出3%部分房款双倍返还
判案时,法院依据的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出3%以内的部分房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于女士关于利息的索赔,法院没有支持那么多。原因是于女士于2010年5月11日办理产权证后,即应知道权利被侵害,当时有主张损失的权利,同时也有防止损失继续扩大的义务,故其主张自2010年5月12日至判决之日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开发商一次性给付于女士房款24390.94元及利息6254.27元,合计30645.21元。 【我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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