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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高上调个税起征点反而容易扩大收入差距

经济参考报  2011-03-11 11:45

[摘要] 自从政府提出提高个人所得税一般扣除额(由于我国并无基于个人或家庭情况的特殊个别扣除,因此也被人们通俗地称为起征点),启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来,受到了各界普遍好评。人们几乎一致赞同大幅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分歧只在于提高的幅度。但不管怎样,提升个税起征点幅度越大越好似乎成了很多专家和国人的定论。

自从政府提出提高个人所得税一般扣除额(由于我国并无基于个人或家庭情况的特殊个别扣除,因此也被人们通俗地称为起征点),启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来,受到了各界普遍好评。人们几乎一致赞同大幅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分歧只在于提高的幅度。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提高到3000元人民币似乎是共同的底线,5000、8000,乃至10000、20000的口号也有人高调喊出。以至据说现在已经需要给这个话题降温,以免把预期搞得太高,最后方案出来反而会使很多人失望。但不管怎样,提升个税起征点幅度越大越好似乎成了很多专家和国人的定论。究竟提高多少反而变成测度政府有多大的决心和诚意的问题。

其实,用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办法来改善收入分配,是否需要和提高多少,本来并不是个主观认定的价值判断问题,而是实证经济学课题,即究竟怎样调整才能使更多特别是中低收入的人受益,同时使尽可能少的人受损。而回答实证问题,需要客观的经济分析和数字说话,而不是感情用事。

一般来说,提高个税起征点,会使中低收入者少缴税,当然高工薪阶层可能会少缴的更多些。但仅仅根据这一点就说调高个税起征点更有利于富人当然缺乏说服力。因为一是穷人少缴的税往往占自己收入比例更大些,而富人少缴的部分占其收入的比例一般要小很多。其二,即使是同一笔钱,对穷人和富人的效用和意义可能相当不同。因此,这种并无客观标准的主观价值判断,显然不能成为我们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依据。

那么,真正应该根据什么来调整呢?这就需要评估调整对现有不同收入水平就业人口的影响。我国目前个税起征点是2000元人民币。显然,起征点的任何上移,都会增加2000元应税额以上的人的实际收入。对于现在应税月工资在2000元以下的低收入人群来说,个税起征点调整就是一个完全无效的工具。而这个人数在我国是个很大的数量。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字,我国农民工在2009年的平均月工资只有1417元,考虑到统计低估的因素和去年以来的持续涨薪,但平均工资应仍没有超过月薪2000元(注意:这2000元是扣除了社保等的应税工资额,这需要货币工资到2200元左右才达到起征点)。我国有4.8亿在二、三产业就业的职工,其中仅农民工即约占2亿人,加上城镇低工资就业人口,应税月薪不足2000元的职工约占4.8亿的50%左右。这也就是说,调整个税起征点,对我国二、三产业中约一半真正低收入的就业人口并无作用。可见我们确实一点也不能夸大调整个税起征点对改善收入分配的作用。

当然毫无疑问,对我国城镇另外一半应税月工资在2000元以上的人来说,提高个税起征点肯定会提高他们的实际收入。但需要指出,起征点上调的不同幅度,对不同收入层次的人也是相当不一样的。如个税起征点调至3000元,则原3000元应税工资额的人节省个税75元,5000元的人省150元,2万元的人省200元,8万元的人省350元;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则3000元工薪的人仍省75元,5000元工薪省325元,2万元工薪则可省1625元,8万工薪的人可省2800元;提到8000元,原3000元工资的人们仍省75元,5000元应税工资的人也仍省325元,如此等等。从此可以看出一个规律,就是起征点调得越高,对较低收入的人就开始失去意义。如调到3000以上,就对3000元以下收入的人失去意义,调到5000元以上,就对5000元以下的人失去意义,调得越高,就越使高收入的人受益,对收入低于起征点的人失去意义,从此可见,起征点上调一定有度,不是越高越好,否则它就确实只对高收入的人有好处了。

数字虽然枯燥,但胜于雄辩。个税起征点调整是个局限性很大的工具,随意大幅调整或拔高反而会把好事变成坏事,对收入分配造成负面影响。如果把收入分配改革仅仅简化和聚焦在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上,这样在非农产业中就业的约一半人口即2.4亿人不能受益,更与在农业中就业的近3亿人口无关,而且调得越高,真正受益的人变得越少,这就和收入分配改革提低、扩中、抑高的方向背道而驰了。

有人说,个税起征点如果提到一万元,那么纳税者全是富人,穷人乃至相当多中产阶层都是零税负了,难道这不是改善了收入分配吗?其实这是非常片面和扭曲的观点。因为世界上只要有国家,有公共事业,就有税负。所以西方谚语说,税收和死亡一样不可避免。一个人不交个人所得税,也得交商品(及服务)税(买东西时就交了)。所谓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很多人变成零税负一说实质上根本不成立。中国现在基本上没有真正的财产税。国家税收来源不是商品税,就是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如果税率不变甚或降低,那就意味着个人所得税整体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比重下降,相反商品税比重上升。商品税的特点是,越是收入不高、储蓄有限的普通大众,商品和一般服务消费比例越高,因而纳税越多。个人所得税是少数按收入多少征收的税种,有明显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中国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比重在国际上已属很低(表一),本来调节作用就小,进一步缩小个人所得税税种的调节比重,只能是使整体税负更多地让商品税即中低收入的大众承担,这样反而更不利于缩小收入和贫富差距。

政府有减少税收、让利于民的好意,那么,怎样才能使好事办好,不是扩大而是缩小收入差距呢?办法当然有,这就是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低门槛、广税基、慢累进和负税率(即返还)的税收制度。与有些人误传的国际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很高、世界银行推荐从人均国民收入两倍开始起征的这些说法完全相反,国际上的一般情况是普通工薪收入者都交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增进了每个人都是纳税人的公民意识,但是会结合家庭人口和负担情况给予个别专项的税收减免、扣除和返还。不用说北欧及西欧那样的福利国家,就是一般被认为是喜欢自由经济和小政府的美国,单身汉的一般年免征额也只略高于人均G D P的10%,因此从这个意义上个税“起征点”比我们低得多(我国现在的起征点就约与人均G D P持平)(表二)。在这种制度下,低收入多负担家庭虽然也交一些税,但返还更多一些,实际收入上升,中等收入家庭根据负担情况也会有一定免税扣除,而中高等收入家庭相对于收入则很少免税扣除,同时又享受不到因起征点大幅提高而自动少交税。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政府只要愿意拿钱减税,受益的只是中低收入阶层,这样当然会缩小收入差距。这和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与真正低收入的70%就业人口都无关是完全不同的。

美国标准的扣除额2010年单身5700,已婚(含鳏夫、寡妇)合并申报扣除额为11400,已婚分别申报5700,户主8400;英国的个人宽免是指在英国的每一个居民个人,不论男女,不论婚否,均可享受一项生计扣除,2010年4月6日到2011年4月6日税务年度65岁以下宽免额为6475,65~74宽免额为9490,75岁以上宽免额为9640,盲人在原宽免额基础上额外扣除1890;日本为单身无抚养负担。

如果不宜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那么,现在拿着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中等和中等偏下收入的夹心层怎么受惠?应当看到,这次政府准备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确实是得到了城镇居民中广大工薪阶层的拥护的,因为较大地提高起征点,至少他们自己将直接受益。如2000元—5000元应税工薪的人,虽然节税数量有限,但富人一口,穷人一斗,对他们意义不小。还有不少人收入看上去好像有大几千,但家庭负担很重,很多是属于外地移居人口,没有自己的住宅,生活压力很大。因此,他们也顾不得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会使高收入阶层得益的数更大,支持较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当说也是可以理解的。其实既解决中等收入夹心层的问题,同时又不扩大收入分配差距的办法也有很多。这主要不是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而是简化和降低中等及中等偏低收入工薪阶层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比如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变或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把原来一万元以下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税率快速累进到15%、20%的税率下调,变为5%--10%,这样,万元以下中等及中等偏低收入的人纳税就会显著减少,而且比仅调起征点的纳税更少。同时,在保持边际税率45%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适当上调高收入端的区间税率,使高收入的人并不因中低收入档的税率下调而少交税。这样,低端有返还,中低端有减税,高端税收负担不变,即使个税起征点变动不大,中端、低端收入者都有实惠,收入差距自然就会缩小。可见,随着经济发展和低收入者工薪上升,逐步适当小幅上调个税起征点,同时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税率,是在政府减税情况下民众既得实惠、收入差距又会有所缩小而不是扩大的有效途径。实际上,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是把提高低收入保障、调整个税起征点和税率等三项措施作为整体一并提出来的。因此,把整体的收入分配改革聚焦或炒作成一定要大幅调高起征点这一件事,其实是帮了倒忙,不是促进而是多少阻碍了收入分配改革的健康发展。

有人说,真正的高收入者其主要收入来源是财产收入和其他隐形收入,并不缴纳什么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人所得税无论怎么调实际上对收入分配总的影响并不大,对真正的富人影响更小。这个话有相当道理,在一定意义上更是抓住了要害。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是分类税制,只对工薪劳动报酬高速累进,而并不对其他收入综合纳税,这比是否按家庭负担扣除是更大的税制改革问题,也是我国收入和财富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所以,我并不主张再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再去增加拿高工薪的人的税收。因为现在的个人所得税其实累进征收的只是工薪所得,而领工薪的这些人毕竟是凭本事赚钱,拿的是阳光下的收入,已经负担了很重的税收。因此,目前已经不算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不宜提高,以鼓励收入阳光化。对于非劳动收入,那是财产类税收要解决的问题,我们长期以来一直网开一面,成为贫富差距的重要推手,需要政府认真研究对待。个人工薪所得税当然不可能包打天下。至于现在非常严重的隐形收入,才是一个真正的体制性大问题,其中藏污纳垢,在一定意义上是各种腐败和违法活动的源头。这也是我正在做的收入分配问题研究的专门一个报告,不是这里可以顺带说清楚的。不过好在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已将“大力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加快建立收入分配监测系统”提上议事日程,作为启动收入分配改革的三项基本内容之一。这是一项真正的大工程,既需要政府触动既得利益包括官员利益的决心,也需要全民参与和法治观念的彰显。只是由于人们过于聚焦个税起征点问题,以至把收入分配中真正更重大的问题都忽略遮蔽了。

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问题上形成如此普遍的错误“共识”,反映了收入分配问题的复杂性,也反映了在这个领域中长期以来存在的各种误解和误区。如果我们真想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从根本上扭转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恐怕还得对现有的各种流行见解和“共识”认真逐一解剖,拨乱反正,去伪存真,这样才能既把蛋糕做大,又把蛋糕分好。必须清醒地看到,从间接税为主的商品税向个人所得税这样的直接税为主过渡,特别是对财产和隐性收入的清理和征税,既触及我们现存体制问题的真正痛处,也触及这个社会享有优势资源的各阶层强势居民乃至我们若干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和习惯,因此对既得利益包括我们很多人自身的阻力绝不可低估。世间几乎没有人喜欢被直接从自己的收入和财产上收税,但世界上凡是收入和贫富差距小的国家经验都说明,如果不把所有人首先是官员的财产和收入透明化,不在降低商品税这类不易察觉的间接税的同时,大幅增加公民个人收入和财产的所得税,想有一个收入和财富差距较小的社会,其实并不可能。天下没有这样鱼和熊掌兼得的好事。收入分配改革之难,难就难在它要打破太多的既得利益和太久远的传统习惯。这就更需要尽可能凝聚社会的共识,积累改革的动力和势能,而切不可在诸如个税起征点这样的枝节问题和虚构矛盾上被引入歧途。总之,对当今中国社会来说,既做大蛋糕,又通过分好、分公平、分出效率来进一步推动把蛋糕做得更大,这才是社会的公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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