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施行。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对于各方关心的拆迁补偿、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程序、强制搬迁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施行。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对于各方关心的拆迁补偿、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程序、强制搬迁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个显著的变化,新条例就是删去了旧有条例中令人敏感的“拆迁”,代之以“征收”。透过这一字面改动,新条例更加突出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范、公平、合理,更注重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之间的统筹兼顾,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更好的协调与平衡。
非公共利益不得征房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解读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界定。与此前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关于公共利益界定上有一增一减。其中,增加了“外交需要”,删除了“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不列入公共利益需要范围。
征收必须先足额补偿
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这些规定是对被征收人利益的保护,强调补偿要及时、充分、到位。强制执行申请书内容的明确,有利于对强制执行行为的监督和审查。
行政自行强拆被取消
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读过去往往是行政机关委托相关企业来搬迁。企业为了实现经济利益,过程很不规范,强制搬迁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恶性事件。通过司法程序的设置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把风险降到,也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促使政府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
征收前改扩建不补偿
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解读在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如果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纳税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征收者不公平。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认定、处理。也就是说,将杜绝房屋征收前“突击”改扩建,以期获得更多补偿的投机取巧行为。
旧城改造引入听证制
规定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解读这对旧城改造争议问题做了调整,实行听证会制度等于引入了“刹车机制”,补偿不到位不能搬迁。
暴力搬迁要追究刑责
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解读条例明确了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这些有助于化解长期以来因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主体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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