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网友小熊投诉称,开发商延迟交房,且拒付违约金,理由竟是雨水太多以致延误工期。
近日,网友小熊投诉称,开发商延迟交房,且拒付违约金,理由竟是雨水太多以致延误工期。
小熊购置的房屋,位于江夏纸坊大街的水产供销大厦住宅楼5楼。购房合同显示,该楼由湖北康和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交房日期是2010年9月18日。
21日上午,记者和小熊一起来到水产供销大厦住宅楼。只见该楼的外墙上还搭着脚手架,工人们正往楼内运窗框。记者爬上5楼,发现小熊买的房子尚未安装门窗。
为何会延迟交房?在售楼部,记者看到工程指挥部贴的一份告示:“因今年雨水量过大,江水暴涨,砂船无法运行,砂、石没有地方购买,预计今年11月份左右交房。”记者注意到,告示上的落款时间为9月15日。
随后,记者与小熊一起来到工程指挥部。开发商代理人吴先生、建筑商负责人汪先生称,“今年下雨太多,江水水位升高,砂石采不上来,买不到建材就没法施工。”那么,是否应按合同约定付违约金?他们称:“我们有权延迟两个月交房。”其理由,则是合同上写着“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
对于开发商的解释,小熊则不能接受,她认为下雨是常见的天气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而且,开发商此前从未通知我们将延迟交房。”
《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的梁旭光律师称,不可抗力事件的免责,只能在两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即不可抗力事件出现后,开发商必须拿着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并及时向买受方告知。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