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四十五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搭乱盖。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5000至2万元罚款。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搭乱盖。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5000至2万元罚款。
【点评】 何某所搭建的三间房屋,因为没取得建设的合法手续,所以被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好在他自行改正违法行为,因此执法机关并未对其进行罚款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所以,自行改正违法行为,可减少损失。
4月1日《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天,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迅即动作,开展“零点行动”,执行落实《规定》。
严治运输车辆道路泄漏和散落。零时10分,津南区综合执法局在外环线与大沽南路、津沽公路交界处,发现3辆拉运石子货车沿途散落,立即制止。经查,该车散落石子700余平方米,按照《规定》第五十七条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其清除后,处以38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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