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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出租既违规又违法 面临被收回的风险

天津北方网  2017-04-16 03:37

[摘要] 案例:王某一家生活拮据、住房困难,经多次申请排队,终于在2014年3月取得配租资格,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公租房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后王某以3倍房租的价格将该房转租给同乡好友蔡某。3个月后蔡某认为王某赚取3倍的差价,太黑了,心理严重失衡,先是要求王某降租,后又以各种借口拒缴房租。

案例:王某一家生活拮据、住房困难,经多次申请排队,终于在2014年3月取得配租资格,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公租房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后王某以3倍房租的价格将该房转租给同乡好友蔡某。3个月后蔡某认为王某赚取3倍的差价,太黑了,心理严重失衡,先是要求王某降租,后又以各种借口拒缴房租。王某见催讨无效,无奈要求蔡某腾房,蔡某却说:想让我腾房,先把我缴的房租全都给我吐出来,并赔偿我装修款,否则我死也死在这房内!王某见多年好友反目为仇,既不缴租,也不腾房,还索要装修赔偿,特别是蔡某扬言要到政府举报自己,让政府把房子收回去,王某一家一筹莫展。

2016年2月,因王某拖欠房租,并经公租房管理中心代理律师的调查,查明王某将房屋转租他人的事实后,公租房管理中心委托律师以王某、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终止王某与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订立的租赁合同的履行,房屋由公租房管理中心收回;2.被告王某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并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对被告王某已经收取蔡某的租金予以追缴;4.被告蔡某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腾房,将房屋退还原告公租房管理中心,腾房期间王某、蔡某连带按5倍租金的市场价格向公租房管理中心支付房屋使用费。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公租房管理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蔡某以他处无房为由拒不腾房,半年后蔡某被法院强制腾房。

结案后,被告王某追悔莫及,悔不当初:当初自己想得太简单了,只是为了赚取点租金差价贴补家用,结果被法院判决收回房屋,补齐租金,并为蔡某承担连带了半年的房屋使用费,多年的同乡好友也成了“仇人”,可谓教训深刻!

律师说法: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

有关保障性住房是否可以出租的问题,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部门已分别作出如下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25条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规定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后,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等相关价款后,方取得完全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如将承租房屋转租,或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在获得完全产权以前将所购房屋用于出租获利,不但都是违规的,而且也是违约的,房屋面临可能被收回的风险。

现实生活中,部分廉租房、公共租赁的承租人经济适用房购房人,为收取房租牟利,违反上述规定及合同约定,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大部分被法院判定解除租赁合同、腾房并补缴房租,结果房子被收回,房租照缴。

我们认为,公共租赁住房系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其目的是为社会低收入者解决居住困难问题。承租人租赁房屋期间要及时缴纳租金,不符合租赁条件的要退回房屋,不能利用该房屋转租牟利。

在此提醒各位读者,将保障性住房出租获利,不符合政府保障房制度设立的初衷,政府对擅自出租、出借、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进行严格的管理,极少数违规、拒不整改的承租人,将受到主管部门收取违约金、追缴不当直至收回住房等的严肃处理,甚至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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