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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规范线上存量房屋买卖 网签存量房协议不收费

渤海早报  2016-12-21 08:23

[摘要] 市国土房管局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开展经纪机构存量房屋买卖网签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24号),规定本市全面开展经纪机构网上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工作。《通知》规定,凡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屋,均由经纪机构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开展经纪机构存量房屋买卖网签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24号),规定本市全面开展经纪机构网上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工作。《通知》规定,凡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屋,均由经纪机构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取得网签资格

《通知》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和《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后,应向开展业务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申请开通网签功能。各区县房管局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出具有关意见,符合条件的,报送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为其开通网签功能。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屋出售委托需网签经纪服务合同

《通知》规定,经纪机构网签经纪服务合同时,应查验委托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和委托出售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有关资料,并将出售人身份信息及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号录入网签系统进行匹配核验,凡通过核验的方可网签服务合同并发布房屋出售信息。

对房屋已设定抵押的信息,经纪机构应向买受人明示;对正在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补发或已办理查封登记等被依法限制转让的房屋,不得接受出售人委托。

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网签的程序

《通知》规定,经纪机构应认真核对买卖双方出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凡买卖双方未出示上述材料或经核对信息有误的,不得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

经纪机构工作人员为买卖双方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时,应按照买卖双方真实意思准确录入协议相关信息。买卖双方应对录入的协议信息进行核对,经确认无误,双方在打印的买卖协议上签字盖章后,经纪机构工作人员方可将网签协议提交确认。

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网签信息的修改或删除

《通知》同时规定了网签的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提交确认后需修改或删除协议信息的办理程序。

一是买卖双方需对买受人、房价款及房价款交付等重要信息进行修改的,应持已签署的协议和买卖双方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书面确认,退还已交付的房价款后,由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收回已签署的协议并销毁,通过网签系统删除原协议信息,买卖双方再重新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涉及修改收款账户信息的,按照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办理。

二是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已签署的协议需删除网签协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书面确认后,由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通过网签系统删除原协议。

单方办理删除网签协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及买卖双方同意解除已签署协议的书面材料或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严格房地产经济机构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管理

为严格房地产经济机构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管理,《通知》规定,开通网签功能的经纪机构,要严格按照网签系统使用说明正确操作,不得利用网签系统从事与网签业务无关的工作。

经纪机构工作人员未经买卖双方同意,不得擅自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不得以逃避税收、资金监管,或骗取银行贷款等为目的,协助买卖双方隐瞒或虚报实际成交价格。

区县房管局将加强对已开通网签功能的经纪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执法检查,对有违规行为的经纪机构,要依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8号)等法规、规章规定,坚决依法查处,查处期间关闭网签系统端口,情节严重的可取消网签资格。

自行成交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网签

《通知》规定,买卖双方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自行完成存量房屋交易的,仍可以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由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网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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