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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抵债房售楼处未告知 消协调解后退还定金

天津日报  作者:梁素梅  2016-06-07 09:10

[摘要] 今年3月12日,河北省消费者李女士在东丽区翠海佳园售楼处选购一套140平方米的商品房,当天交付定金5万元并签订《认购协议》。3月17日李女士到售楼处去交房款首付、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工作人员才告知此房为抵债房,但已办结交接手续,又拿出一份《承诺书》让她签字,主要内容为“消费者自愿购买此抵债商品房,对所购房屋......

今年3月12日,河北省消费者李女士在东丽区翠海佳园售楼处选购一套140平方米的商品房,当天交付定金5万元并签订《认购协议》。3月17日李女士到售楼处去交房首付、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工作人员才告知此房为抵债房,但已办结交接手续,又拿出一份《承诺书》让她签字,主要内容为“消费者自愿购买此抵债商品房,对所购房屋存在质量缺陷和瑕疵均认可,不与相关单位发生任何纠纷”。李女士认为对方未提前告知抵债房事宜,且对承诺内容不认可,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5万元定金。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于是李女士投诉到东丽区消协。

消协接到投诉后,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基本属实。购房前李女士的家人也曾几次来看房,售楼人员曾对李女士的家人含糊其词地提及过抵债房事宜,但李女士并不知晓。消协指出,按照《消保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应当真实、全面,销售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李女士的知情权,且《承诺书》内容限制了消费者的部分权利,不合理。终,房地产商同意退还李女士5万元定金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消保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赋予了消费者基本的知情权。关于经营者应履行告知义务,《消保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此案中,房地产商未尽到该房曾是抵债房的告知义务,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还要求李女士签署不尽合理的《承诺书》,因此,应按照李女士的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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