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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向低收入家庭出租房屋 出租人能申请领补贴

每日新报  2014-07-17 08:39

[摘要]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组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察中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等有关部门联合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抽查。对虚报租赁关系、未实际租房的承租人,从抽查当月起停发承租人的租房补贴,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停发出租人补贴。

根据《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为鼓励出租人向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出租房屋,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天津市出租人补贴操作程序》(以下简称《操作程序》)。2008年7月1日后,将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向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的低收入家庭出租满一年以上,且他处有住房的出租人,可以申请领取出租人补贴。

根据《操作程序》出租人应当是出租房屋的产权人(购房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一套住房原则上只能租给一户家庭。在租赁期限内,只能办理一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已申报为出租人他处住房的,他处住房产权人(承租人)不得同时将其作为出租房屋,申领出租人补贴。出租人将成套单元住房其中一间出租的,其他房间不能视为他处住房。非成套独用住房,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认定。出租人原则上每年度只能申领一份出租人补贴。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组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察中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等有关部门联合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抽查。对虚报租赁关系、未实际租房的承租人,从抽查当月起停发承租人的租房补贴,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停发出租人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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