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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购房产权确认问题 父母购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否都属赠与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3-01-26 13:11

[摘要]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父母双方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要求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况。殊不知,有朝一日夫妻反目,一方在离婚中往往会提出房屋实际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的请求。小孩购房产权确认问题,父母购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否都属赠与?

编者按: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父母双方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要求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况。殊不知,有朝一日夫妻反目,一方在离婚中往往会提出房屋实际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的请求。小孩购房产权确认问题,父母购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否都属赠与?

小孩购房产权确认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父母将所购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行为,实际是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并且根据物权公示效力,不动产经登记后即为实际交付履行,双方的赠与关系成立。房产作为先前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已经发生转化,因而,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应当属于子女一方所有。许多法院也是这样判决的,如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婚后出资以8岁小孩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李某认为房产应当小孩所有,父母无权分割。陈某提出未成年人子女绝无能力购房,房屋实际上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人一半,最终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小孩所有。

小孩购房产权确认问题,不同的观点认为,夫妻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是否都属于赠与,不能简单地根据是否登记进行推定,而应当根据赠与的全部要件和有关客观情况进行判断,只有符合赠与全部要件的,赠与才能成立生效。所谓赠与,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行为。因而,赠与房屋,首先要有赠与人无偿赠与房屋和受赠人同意接受的意思表示,对于无意思表达能力未成年人,必须有夫妻双方共同赠与的意思表示。其次才是变更房屋登记问题。如庐阳区法院审理的原告王某起诉被告其母亲杨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王某父母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房产一套归王某所有,后其母杨某不愿配合房产过户。杨某认为,该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屋产权归王某所有只是一种赠与,其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该赠与行为,要求确认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予分割。法院认为,王某父母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对于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房产归王某所有,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财产分配系离婚纠纷中涉及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应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杨某要求按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撤销该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王某所有。

因此,分析夫妻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是否属于赠与,应当把有无赠与意思表示和行为与登记结合起来考察。只有既有赠与意思表示行为,又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才属于赠与,但在实践中也不能过于拘泥机械,应加以综合考虑。如子女结婚时,父母明确表示出资为子女结婚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该房屋则属于赠与。但在很多情况下,父母将房屋登记处在子女名下,根本就没有赠与的意思,而是为了免去将来继承过户的麻烦或高昂的过户费用,这种行为如果认定为赠与,也只是赠与在父母死后生效的附条件赠与。如果简单地以登记推定为赠与,那么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岂不是赠与给夫妻一方?还有,如借用第三人的身份购房,第三人岂不是可以产权人主张房屋所有权。

由此可见,以产权登记推定属于赠与弊端较多,判断是否属于赠与房屋,要以赠与的基本要件为根据,并结合其他情况综合判断,不能完全以产权登记作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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