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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开始实行新的海南省房屋契税纳税期限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10-16 18:10

[摘要] 海南省房屋契税的纳税期限,则是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15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天内的最长纳税期限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税款的,将依法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税款的万分之五比例加收。

海南房产:6月开始实行新的海南省房屋契税纳税期限,从本月起,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15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天内的最长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未缴纳税款的,将被加收滞纳金。此消息记者28日在省地税局得到证实。

海南省房屋契税的纳税期限,则是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15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天内的最长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未缴纳税款的,将依法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税款的万分之五比例加收。

该局专门的公告解读还说,购房者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行为属于民事代理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代理人未能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代纳税义务人缴纳契税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赔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处罚的罚款和加收的滞纳金。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代收的契税税款,属于占有国家税款行为,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的权力,对占用税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追缴并作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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